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刑事司法实务中,在法庭调查环节,为人耳熟能详的法庭用语之一就是“下面请辩护人(公诉人)对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所谓“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真实性:

  • 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

  • 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这些事实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法律规定,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关联性:

  •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 客观性固然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但仅有客观性的事实还不能成为证据,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与案件情况没有联系的客观事实,不能起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等。其中,因果联系是最常见、最主要的联系。一切倾向于证明待证事实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证据均为相关证据,否则不具有关联性。

合法性

  •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依法收集证据,既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在民事诉讼中获取确凿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通过违法侵犯人的身体、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不能采用。

  • (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有7种。这些证据形式是立法机关总结了我国多年的民事诉讼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古今中外民事诉讼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内容。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

  •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的三性展开质辩的过程,通称为“质证”。因此,我国司法实务中的质证活动,在内容和对象上指向的就是证据的三性,学理上称之为“三性质证”模式。对证据三性的质辩活动,在控辩双方的角度而言,是质证,而从法官的角度来说,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则是一种证据调查活动,因此,“三性质证”模式同时也是我国刑事庭审基本的证据调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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