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装礼仪

司法礼仪

司法活动的主体在司法活动中应该遵守的礼节、仪式以及与他人交流的行为态度和方式。

足容重 手容恭 目容端 气容肃 立容德 头容直 口容止 声容静

  • 着装礼仪:
    1. 出庭履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应当着职业装。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
    2.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外露衬衣下摆。
    3. 不得着超短裙、吊带衣裙、短裤、背心等服装。
    4. 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运动鞋、旅游鞋等与职业装不相称的鞋子。
    5. 不得佩戴项链、耳环、戒指、手镯(链)、领饰、信物等饰物。除眼疾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6. 不得染彩发、化浓妆、纹身、染彩甲。
    7. 男陪审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剃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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