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礼仪

司法礼仪

司法活动的主体在司法活动中应该遵守的礼节、仪式以及与他人交流的行为态度和方式。

足容重 手容恭 目容端 气容肃 立容德 头容直 口容止 声容静

  • 开庭礼仪:
    1. 陪审员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按时到庭。因特殊情况迟到的,应当当庭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
    2. 开庭时间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事由需要更改开庭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报告审判团队和人民陪审员办公室。
    3. 设有法官通道的,陪审员应当从法官通道进出审判法庭。
    4. 陪审员在出、退庭时,两人以上的应当成单列行进,姿态端正。
    5. 开庭中陪审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席的,应当向审判长申请,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
    6. 陪审员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同进出审判法庭。
    7. 在庭审中应当坐姿端正,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审判席位随意走动;不得接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不得翻阅与庭审无关的卷宗、书籍、报刊、文件及其他文字或图像资料;不得有打瞌睡、吸烟等不雅行为;不得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不屑或厌烦的表情。
    8. 陪审员在庭审时一般应当使用普通话。
    9. 有一方当事人不懂本地方言的,陪审员不得使用方言与另一方当事人交流。
    10. 庭审中,称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时不得直呼其名,应当称“原告﹙上诉人、申诉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证人×××”等。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简称时应当当庭说明。
    11. 陪审员不得使用下列语言:
      (一)谩骂、讥讽、哄骗、威胁、压制或乞求、讨好当事人等有损形象的语言;
      (二)其他不文明、不礼貌、不规范有失身份的语言。
    12. 陪审员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不得随意打断、制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13. 陪审员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争论、争吵。
    14. 法官宣判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全体起立。
    15. 开庭前后、休庭期间,陪审员不得有主动与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打招呼、点头示意、递烟递水、说笑、交谈等足以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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