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审、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的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陪审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各审判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保障、规范、监督人民陪审员工作。

第二章 参审规范
第四条 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
法官需要预约人民陪审员的,一般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通过北京法院人民陪审员绩效管理系统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应向综合办公室作出说明,如申请迟延导致无法安排参审,责任自负。法官不得直接联系人民陪审员参审。
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回避事由经审查成立的,承办法官应该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重新随机抽选或者依照抽选顺序从候补人民陪审员中确定递补人选。
第六条 适用人民陪审员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充分保障陪审员阅卷权。法官团队应提前向陪审员送达案件材料,为人民陪审员提供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应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必要时,承办法官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前会议,共同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确定庭审分工事项。
(二)充分保障陪审员参审权。采取线上审判的,需至少提前一天北京云法庭中将录入陪审员信息,保障陪审员提前知晓云法庭系统信息,必要时应帮助陪审员提前测试和掌握云法庭使用方法。开庭前,法官团队应认真核实陪审员身份。如出现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开庭,承办法官应及时与陪审员电话联系,避免出现陪审员久等情况。
七人合议庭开庭前,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所附参考样式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区分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对争议问题逐项列举,供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参考。
(三)充分保障陪审员发问权。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应当提示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发问,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案件调查和案件调解工作。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可以独立组织调解,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应当在场做好记录。人民陪审员独立组织调解,可以在案件宣判前的任何阶段进行。
(四)充分保障陪审员参审连续性。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不得随意中途更换人民陪审员,确保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全过程。案件需要再次开庭的,法官团队应当先与人民陪审员协商确定开庭时间,确认开庭后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五)充分保障陪审员评议权。庭审完毕后,审判长应当及时组织合议庭评议案件。当即评议确有困难的,应当将推迟评议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尽快组织评议。合议庭评议时,应当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证据规则等事项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确保人民陪审员独立充分发表意见。
(六)充分保障陪审员知情权。定期宣判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人民陪审。承办法官应采取适当方式裁判结果及时送达或告知陪审员。案件上诉、抗诉应及时告知人民陪审员。以其他方式结案的,承办法官应及时告知人民陪审员结案情况及案件结果。
案件开庭时间、地点变更及取消庭审,承办法官应登录人民陪审员绩效管理系统进行变更操作,确保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到参审陪审员。
第七条 案件承办法官遇下列情形,应当及时向综合办公室反映:
(一)人民陪审员不积极参审,消极对待庭审相关工作,影响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
(二)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审或参加评议,不履行陪审职责的;
(三)人民陪审员与案件当事人交往过密、引起法官合理怀疑的;
(四)当事人反映人民陪审员存在问题的;

第三章 参审纪律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在履职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自觉维护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在参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参审纪律:
(一)不得担任本院案件的代理人;
(二)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代理人;
(三)不得为本人参与审理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
(四)不得为律师、代理人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五)不得泄露审判秘密,包括案件信息及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及公开宣判之前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
(六)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利用人民陪审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参加由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
(八)不得随意发表有损司法权威及与司法身份不符的言论。遵守网络言行相关规定,不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自媒体发表与审判案件相关的评论;
(九)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司法公信的行为。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时,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遵守法庭纪律,参加庭审着正装,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戴饰品,不得饮酒后参审,不得在庭审期间看手机、打瞌睡等,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静音,树立良好形象;
(二)随身携带陪审员证件,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应及时与综合办公室联系,禁止私下调换;
(三)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等的陈述;
(四)认真做好开庭记录,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密切配合,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配合法官做好开庭审理、案件调解、判后释法等工作,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五)人民陪审员应当妥善保管参审获得的案件材料,或交法官团队销毁。
(六)积极参加培训活动,加强自我培训学习。
(七)任期届满后,人民陪审员需将陪审员相关证件交回综合办公室。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在参审线上开庭,需遵守我院发布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人民陪审员电子诉讼庭审规范》相关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线上开庭的案件遇到以下情况,陪审员请直接与法官团队进行联系:
(一)在微信小程序的北京法院人民陪审员端已经确认参审,但是北京云法庭系统没有案件信息;
(二)已经在微信小程序的北京法院人民陪审员端确认参审,但因个人原因、工作安排和突发事件等情况确实无法参审,陪审员需直接联系法官团队;
(三)涉及北京云法庭庭审的相关具体问题。
第十三条 参审案件期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审判活动时,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告知案件承办法官并通知综合办公室。因各种原因休假一个月以上无法参加陪审工作的,应提前向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院可暂停其履行陪审职责,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后,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因年龄、疾病、职业等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难以履行陪审职责,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工作变动、住址变更或联系方式变化后,未主动通知综合办公室,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或连续两次拒绝参加审判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延办案审限,或不按规定参加陪审,致使审判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滥用职权,散布不实言论,严重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三次不参加任职期限内培训的;
(八)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九)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十)被依法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十一)任职期间,通过职业考试后从事执业律师、专利代理等;
(十二)其他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所列行为的,行为后果严重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向社会公开通报、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参审服务和培训保障
第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实行统一调配、集中管理。
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协调联络、培训考核、补助费用统计报销、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技术支持、陪审员办公室维护以及意见建议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审判庭负责人民陪审员开庭通知、庭前阅卷、调查询问、参与调解、评议安排、文书签名、送交裁判文书等参审权利保障以及评价反馈等。
第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量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培训。
(一)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陪审职责、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和法律基础知识等。
(二)培训方式以脱产集中培训、网上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分段培训、累计学时等方式。脱产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1 次。集中培训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和学员需求,灵活采取主题授课、庭审观摩、模拟演示、案例研讨、实训演练、经验交流等方式进行,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实操能力。
(三)岗前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任职期间的培训时间一般每年不少于10学时。
第十八条 我院将对人民陪审员在本院履行审判职责的情况予以通报。通报内容包括思想品德、陪审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各审判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和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我院每年12月1日前发布本院下一年度每名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上限和下限数量,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颁布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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