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机制,规范和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有序参加审判活动,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制定依据】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工作目标】全市各级法院应当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定位,保障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实质参审,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四条 【工作制度】全市各级法院应当结合本院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章 参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把握参审案件范围】全市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执行人民陪审员法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的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事实争议不大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案件、简单
串案等,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应当从严掌握。全市各级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专门从事信访接待、看门值班等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第六条 【保证随机抽取】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必须从符合要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法官需要预约人民陪审员的,应当在开庭七日前向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法官不得直接联系确定人民陪审员名单。
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时,可以根据案件审判需要,抽取1至2名候补人民陪审员,避免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到庭影响庭审。
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七条 【依法实行回避】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回避事由经审查成立的,法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部门,由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部门重新随机抽取或者依照抽取顺序从候补人民陪审员中确定递补人选。
第八条 【促进均衡参审】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一般在不超过30件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下限,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将前款规定的数量上限和下限报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章 参审机制
第九条 【强化法官指引】法官应当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指引、提示和释明,保障人民陪审员的阅卷权、发问权、评议权、表决权和监督权。案件开庭时间、地点变更的,法官应当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庭审前,法官应将陪审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必要时,法官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前会议,共同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确定庭审分工事项。庭审中,审判长应当提示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发问。案件需要再次开庭的,法官应当与人民陪审员协商确定开庭时间,同时报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部门。休庭期间审理案件的进展和情况,法官应当适时告知人民陪审员。案件上诉后,法官应当将相关情况告知人民陪审员。
第十条 【列出事实问题清单】七人合议庭开庭前,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参考样式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区分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对争议问题逐项列举,供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参考。
第十一条 【保持参审连续性】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随意中途更换人民陪审员,确保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全过程。
第十二条 【开展调查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有权依法参加案件调查和案件调解工作。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可以独立组织调解,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应当在场做好记录。人民陪审员独立组织调解,可以在案件宣判前的任何阶段进行。
第十三条 【依法组织评议】庭审完毕后,审判长应当及时组织合议庭评议案件,当即评议确有困难的,应当将推迟评议的理由告知人民陪审员,并尽快组织评议。合议庭评议时,应当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证据规则,然后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依次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以确保人民陪审员独立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一般应当以面议方式进行,不得仅以书面、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参审服务和保障
第十四条 【明确职责部门】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确定人民陪审员工作具体管理部门,负责随机抽取、协调联络、培训考核、补助发放等事宜。各审判部门负责开庭通知、庭前阅卷、调查询问、参与调解、评议安排、文书签名、送交裁判文书等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密切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提供履职便利】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参加阅卷、评议和候审等审判活动提供必要的办公和休息场所,根据本院实际办理门禁卡、出入证、停车证等必要证件,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便利。各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规定的统一样式,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发放《参审通知书》,告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审。
第十六条 【加强权益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职能作用,保护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发现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应当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九条,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对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各级法院应当及时予以防范和制止,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办法,落实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积极性。
第十七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市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信息化建设,为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信息管理、随机抽取、均衡参审、履职信息、业绩评价、考核培训和意见反馈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探索自主管理模式】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建立完善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模式,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 【加强培训】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全市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的年度培训方案和实施意见。各级法院应当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开展好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培训工作,切实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履职能力。
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培训主要由各区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教育培训部门也可以承担人民陪审员培训任务。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以脱产集中培训、网上培训、在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分段培训、累计学时的方式。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任职期间的培训时间一般每年不少于10学时。
第二十条 【强化考核与奖励】各区人民法院应当制定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考核办法,征求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并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频次、参审能力、参审纪律、工作作风等履行审判职责的情况进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应将人民陪审员在本院履行审判职责的情况通报其所在的区人民法院,配合人民陪审员所在区人民法院开展考核。履职情况通报时间及方式由上述法院与人民陪审员所在法院具体协调。
各区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依据考核结果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依法免职与惩戒】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定期审查制度,对人民陪审员有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区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启动免职程序,并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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