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攀附意图

商标:攀附意图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四条,首先肯定了一般情况下,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也明确指出,对于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如果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 如何认定“攀附意图”?
    1. 他人颜色组合注册商标或者含有颜色要素的注册商标,是否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包括固有显著性和通过使用形成的显著性)?在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相同类似商品)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
    2. 给自己未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附着颜色的被控侵权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颜色组合注册商标或者含有颜色要素的注册商标?
    3. 被控侵权人给自己未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附着颜色,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4. 被控侵权人给自己未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附着颜色,是否善意,是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详见:《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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