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26条第三款

专利法26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而说明书是否对请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判断标准的。

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准确理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技术方案,而并非要求技术方案实际付诸实施或已经实现。因此,在处理有关实验数据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间的关系时,应当首先判断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的情形。通常,这一判断主要基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整体状况、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作的改进等因素来准确理解完成。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依据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已经确定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其基本功能和效果,则该发明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的情况。由此可以判断,说明书中无需记载效果实验数据亦可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如此说来,审查员在提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时,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事实上,要完成该初步的举证责任就要求审查员对现有技术文献作一定范围的检索,并对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有所了解,再对现有技术内容进行有理有据地评述,而不应仅仅以说明书未记载实验数据为由断言其公开不充分。


第二十六条

  •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二、不予授予专利的对象有哪些?

(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妨碍社会公益;
(二)科学发现;
(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四)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但药品和医疗机械受保护;
(五)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培育方法受保护;
(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八)未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则日后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时,不能授予专利权。
(九)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根据申请的专利类型差异,申请的方式虽然一致,但提交的材料以及所需缴纳的费用,和在申请过程中进行的各种步骤也会不同。例如申请的发明专利类型,需要提交的材料便有: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其他重要且相关的文件等。无论发明人在何处申请专利,首先要做的便是分清所要申请的专利类型,有针对性的准备材料,提交至专利局所在的地方。资料的提交既可以是发明人自行准备提交,也可以委托给第三代理方进行申请,并支付对方一定的服务费用。

理念

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准确理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技术方案,而并非要求技术方案实际付诸实施或已经实现。因此,在处理有关实验数据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间的关系时,应当首先判断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的情形。通常,这一判断主要基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整体状况、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作的改进等因素来准确理解完成。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依据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已经确定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其基本功能和效果,则该发明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的情况。由此可以判断,说明书中无需记载效果实验数据亦可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 如此说来,审查员在提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时,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事实上,要完成该初步的举证责任就要求审查员对现有技术文献作一定范围的检索,并对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有所了解,再对现有技术内容进行有理有据地评述,而不应仅仅以说明书未记载实验数据为由断言其公开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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