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知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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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众所周知的事实必须为特定时空范围内的某一领域的一般社会成员所公知,不一定是社会上每一个人都知道的事实,即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所公知的一般技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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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的事实属于证据学上司法认知的内容。法庭可以在诉讼中的任何程序或者阶段主动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采取司法认知认定案件所涉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受举证时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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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对对方主张的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的,对方当事人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有责任提供有关资料和作出充分说明。当事人可以对法庭采取的司法认知提出异议,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认知的理由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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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司法认知所认定的事实的,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仍需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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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受司法审查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未记入案卷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在诉讼中仍可以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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