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

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

“礼安基金”商标,原告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6类金融咨询、基金投资等服务上。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带有“基金”一词,但原告并不具有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该名称与原告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不符合商业惯例和通常做法,容易使消费者误认,被认定带有欺骗性,同样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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