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诉讼的缘起:加入世贸的承诺

商标行政诉讼的缘起:加入世贸的承诺

“对于行政的终局决定,以及(在符合国内法对有关案件重要性的司法管辖规定的前提下)至少对案件是非的初审司法判决中的法律问题,诉讼当事人应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第41条第4项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又名行政终局决定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只有极少数法律对行政终局决定行为作了规定。

规定分为两类:

  1. 相对的终局行政决定,即相对人具有选择行政途径救济和司法途径救济的权利,相对人一旦选择了行政途径救济,就无法寻求司法途径救济。比如《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
  2. 绝对的终局行政决定,即相对人仅可请求行政途径救济而不能请求司法途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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