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审查原则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理解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并非是对一般法律规则的灵活适用,而是认为由于不同商标案件具有不同的法律事实情况,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理解和认识也会随着时间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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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商标个案审查原则是强调在商标审查过程中排除对在先案例的类推适用,强调不同情况不同处理。正由于以上原因,个案审查原则并不违反审查标准一致原则,反而是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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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法律精神的指导下,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在商标确权法律实务当中得到了相当广泛的应用,也成为了商评委在撰写各类裁定和决定时常用的理由之一,并成为在行政诉讼中商评委最常用的答辩理由之一,甚至也可以说是获得人民法院支持最多的答辩理由之一。但是随着近年来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总量的逐年递增,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件、关联案件都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结果大相径庭的问题。这导致一些商标申请人无所适从,一些商标律师无法根据已有规则和案例给当事人可以预期的咨询意见的问题,而且,实质上还影响到了相关公众对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并影响了法律本应起到的指引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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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有案件都一味地适用商标个案审查原则,不对商标个案审查原则予以适当的限制,则一方面破坏了法律的一致性与稳定性,另一方面也是擅自扩大了审查员和法官的个人裁量权。因此,虽然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需要对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实行个案审查原则,但是商标审查的个案性原则应当受到限制,特别是应当受到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的限制。在该案中,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绝对禁止条款,在商标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情形下,在其他高度近似的商标均已被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的适用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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