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

撤三

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不可干预的客观情况,比如说战争、地震等情况。其次是由于某些政府政策限制导致商品无法销售进行,让商标无法使用。最后一个情况是由于破产清算,企业不能进行生产经营无法使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意思是商标停止使用行为状态为不间断的持续三年以上,如果是累计三年不使用则不叫连续三年不使用。比如说商标于2011年停止使用,但是在2013年又是使用状态,2014年是停止使用状态,那么只有到了2016年超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状态才算作连续三年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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