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的使用是商标发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媒介,而使用证据作为商标使用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对认定商标是否连续三年不使用具有关键作用。
- 商标的使用一般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该商标注册人承担。
用以证明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具备以下特征:
- 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识;
- 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 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 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 能够证明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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