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异化:伪证表现形式
异化理论是在文艺复兴以来的近代西方哲学里逐渐形成起来的。首先接触异化实质的理论形态,是社会契约说。其中异化已被明确规定为一种损害个人权利的否定活动,即指权利的放弃或转让。荷兰法学家格劳修斯(1583~1645)是用拉丁文alienatio这个概念说明权利转让的第一个人。霍布斯和洛克虽然没有使用这个概念,但是他们用别的概念表达了与格劳修斯相同的思想。在卢梭的社会契约学说中,异化除表达上述思想外,还包含有更深一层的含义。卢梭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能转让,除非在社会契约中放弃这种权利和自由,转让给代表他们的国家。卢梭的这种态度,表明了他要求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意向。卢梭还揭露了人的社会活动及其产品变成异己东西的事实。他曾在《爱弥儿》中指出,文明使人腐败;背离自然使人堕落;人变成了自己制造物的奴隶等等。这样,他就在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两重关系上,深化了异化概念的内涵。卢梭在异化思想上的推进,终于成为向德国古典哲学异化理论过渡的桥梁。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罚的多起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商标权利人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具体包括报纸广告、销售合同、发票、商品图片等复印件。经查,商标权利人存在对他人商品图片、发票信息进行涂改、伪造等行为。
- 值得一提的是,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均采取了提交伪造的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据,具体表现为对商品名称、商品品牌、销售方及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进行涂改,编造纳税主体信息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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