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

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

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4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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