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权人的利用

先用权人的利用

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使用相同产品及方法。已经作了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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