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权人的利用 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使用相同产品及方法。已经作了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 Was this helpful? YesNo 0 / 0 #不属于侵犯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