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独创性。

商标显著性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

  • 我国《商标法》没有区分商标显著性的强弱,但在行政规章中出现了“商标的独创性”的表述,“独创性”作为法律词汇本是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显著性”则是商标法对一个标记可以用作商标注册的要求,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因此,在商标立法采用“商标的显著性”的表述更为妥当,商标的显著性可以进一步分为两个层次。

  • 商标标记本身所固有的显著性,即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图文组合或者表现形式以及立体商标构造的显著性。
  • 通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即因商标知名度的提高使商标显著性获得提升。

“商标的独创性”

指第一层含义上的商标显著性,有显著性的商标不一定具有独创性。

  • 如:使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具有显著性,但不具有独创性,而使用在“冰箱”上的“海尔”商标既具有显著性,也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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